何为类书,又该如何区别类书,为何它的定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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究竟什么书是类书,什么书不是类书?长久以来多有歧义,归根结底,是历来并不清晰的类书定义所导致的。由于认识的不同,自古到今学者们对类书的性质、范围等的理解也不一致,而且趋向于划界偏宽。如《燕京大学图书馆目录类书之部》对类书收录非常宽泛,把谱牒、政书、韵书等都归入类书,虽然其分类书为十类,并采取互见之法,以求尽量不遗漏类书的做法,有其可取的一面,但是从类书的研究来看,太过宽泛的标准并不可取。对类书进行定义,笔者更倾向于刘叶秋的论断:“类书的划界,宁窄勿宽;对类书的去取,宁严勿滥。”

在笔者看来,造成类书定义不清之因,主要有三点:一是因编排形式的相似,且把“分类编辑”作为判定类书的充分条件,结果造成类书范围失之太宽;二是不同时代的类书观不同,历代史志及官司目录对类书的划分不能按照一贯的原则分类,常将某些类书与他书杂糅在一起,致使同一部类书的归属争议较大;三是由类书本身特性所决定,如《四库全书总目》子部类书类说:“类事之书,兼收四部,而非经、非史、非子、非集,四部之内,乃无类可归。”类书非经非史非子非集,其实就是即经即史即子即集,内容无所不及,自然分类无所指归。

那么,判定类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?笔者认为,一是按类而成的编撰体例,二是取材内容的广泛,三是可供检索的工具书功用,四是资料汇编述而不作的特性。分类是类书的最基本条件。《周易》云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”中国古代书籍按类而分并不是类书的独有现象。远在类书出现之前,大量的典籍都是按类编排的,如《尔雅》“明分部类,据物标目”,《淮南子》“博采群说,分诸部类”。

这就造成了类书辨析中的第一个问题,细究之,这种看法并不妥,如果按类而分就是类书的话,《诗经》按其内容分为风、雅、颂三大类,《风》又有十五国风,是否《诗经》也可视为类书之萌芽呢?翻览中国古代典籍,几乎无书不分类。在笔者看来,分类是类书的必要条件,但并不是类分之书必为类书,这应是考虑类书定义的一大前提。而类书取材广博和工具书功能的特性,现已基本达成了共识。至于资料汇编述而不作的特性,就是辑录古今典籍,并基本是照抄照录。

为了给类书确定一个相对科学的定义,我们从实际出发,以类书的主要特性为基准,对几组一直以来容易混淆的典籍加以分析区分,才有可能给类书下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。

首先,让我们来看一看政书能不能算作类书。我们知道,政书是专门记载典章制度沿革变化和各项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制度发展的典籍。在古代官私书目尚未于史部设政书类时,如《通典》、《会要》、《会典》等典籍基本置于类书类,主要缘由在于这类书也是分类辑集史料的。宋代的《崇文总目》、《郡斋读书志》、《直斋书录解题》等,都如此安排,把政书视为类书范围的扩大。政书确实按类编排资料,且与类书一样具有以供检索参考的工具书性质,然而仔细参看两者收录资料的方法和资料来源,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别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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